“完了,我们又碰‘钉’了!”看到载着53名非法入境外籍人员的车辆被广西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崇左边境管理支队专案组移民管理警察拦截,“蛇头”邓某不禁哀叹道。专案组经延伸打击,又分别抓获组织运送者39人,查获非法入境外籍人员108人,将这个盘踞边境组织运送人员非法入境的犯罪团伙一网打尽。
“蛇头”所说的这颗“钉”,就是在现场指挥收网的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广西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崇左边境管理支队凭祥边境管理大队政治教导员黄日。这颗“钉”已牢牢钉在533公里边境线上18年。
严厉打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事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口岸边境稳定,事关疫情防控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国公安机关和移民管理机构坚持打防并举,深入开展打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专项行动,向此类犯罪发起凌厉攻势。
现状:
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高发多发
我国是世界上陆地边界线最长的国家,陆地边界线全长超过2.2万公里。漫长的边境线、复杂的地理环境,也意味着边境管控难度大。
“当前,我国重点方向边境管控任务艰巨繁重,偷渡团伙、不法分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不择手段组织、引带中国公民非法出境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和外籍人员非法入境、非法就业,给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现实危害。”在国家移民管理局召开的关于打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移民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曲云海介绍。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我国对外开放的持续深化,近年来,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高发多发,且呈现明显的增长趋势。据统计,2012年至2021年,全国法院审理的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持续增长,2021年的案件数量、生效判决人数分别较2012年增长超过10倍、23倍;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涉嫌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嫌疑人人数是2020年的3.3倍。
为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法、司法实践,今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意见指出“当前,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呈高发态势,与跨境赌博、电信网络诈骗以及边境地区毒品、走私、暴恐等违法犯罪活动交织滋长,危害日益严重。”
据了解,近年来,一些边境地区的不法分子通过采用私开通道、破坏边境拦阻设施等方式,专门从事运送、引带他人非法出入境活动;有的不法分子采用接驳、容留、藏匿等方式将偷越国(边)境人员“化整为零”再实施运送;有的交替使用车辆、船舶运输或徒步带领等方式,频繁变换运送线路,意图逃避打击。
从办案实践看,当前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确实呈现出明显的组织化、国际化、网络化特点。犯罪团伙操控犯罪,内部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团伙头目在境外远程指挥,使用“黑话”“暗语”联络,逃避打击;通过网上发布虚假信息,引诱、招徕偷渡人员。
重拳出击:
向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发起凌厉攻势
浙江省温州市公安机关主侦的“7·13”案件收网,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452名,打掉组织偷渡团伙15个,彻底斩断了多条组织内地居民经西南边境偷渡出境从事电诈活动的通道;
广东、福建两省公安机关联手侦破的“7·12”案件统一收网,抓获偷渡组织者、运送者4人,查获企图偷渡出境人员63人,打掉一个境内外相互勾连,组织内地居民经海上偷渡出境的犯罪团伙;
广西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侦办的王某凤等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件经近期多轮收网打击,已抓获偷渡组织者、运送者110人(其中外国籍人员4人),陆续查获企图偷渡出境的毗邻国家人员1026人,斩断多条偷渡线路,彻底摧毁一个组织人员经西南边境地区偷渡出境的犯罪团伙;
……
一个个战报传来,一条条偷渡线路被斩断。
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和移民管理机构坚持打防并举,向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发起凌厉攻势。
2020年底,公安部部署开展集中打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专项斗争,国家移民管理局作为牵头单位,统筹协调全国公安机关和移民管理机构紧紧围绕内地居民非法出境赴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外籍人员非法入境、制贩伪假出入境证件等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线索,循线深挖跨境犯罪网络,集中打击、依法惩处幕后组织者,此次集中打击妨害国(边)境管理专项斗争,是国家移民管理局组建以来首次组织开展此类专项工作。
为巩固深化集中打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专项斗争成果,今年以来,公安部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严厉打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獴猎”行动-2022,由国家移民管理局牵头,公安部有关业务局密切配合,联合中国海警局等有关部门,在全国深入开展专项打击行动,纵深推进陆地边境偷渡清剿战、海上偷渡防控战、涉出入境证件犯罪起底战、追逃“捕蛇”攻坚战、涉网偷渡信息清理战等五大战役。今年以来至11月底,共侦办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刑事案件2695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1060名,打掉犯罪团伙432个,追捕“蛇头”等重点目标在逃人员394名,会同有关部门清理整治网上涉偷渡类违法有害信息100余万条,对境内外犯罪分子形成强力震慑。
系统治理:
织密打防管控网,筑牢国门边境安全防线
清晨5点,雾气还未散去,云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瑞丽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姐相执勤点警灯闪烁,民警杜毓刚通宵工作结束,揉揉困倦的双眼,从角落里堆放的泡面箱中拿出一盒撕开,倒上热水等待着。
中缅瑞丽段边境线犬牙交错,无天然屏障,边境形势错综复杂,管控任务十分艰巨,必须通过24小时不间断的“守点+巡边”才能有效打击偷渡等违法犯罪。近三个月内,这个站查获非法出入境案件88起110余人。
山里吃泡面、浑身盯满包,无论山高路远,无论严寒酷暑,在国门边境一线,广大公安民警默默坚守。
打要打得狠,防要防得稳。全国公安机关和移民管理机构坚持打防并举,密织防控网,切实筑牢国门边境安全防线。
国家移民管理机构以全国公安机关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为契机,深入推进“獴猎”行动,严密口岸边境查缉管控,紧盯口岸边境非法出入境活动,依法加强人员和行李物品检查,精准清查管控重点地段,坚决阻断非法出入境通道,及时发现消除边境辖区安全隐患。
在西南边境,云南出入境边检总站及各级移民管理机构以“獴猎”专项行动为抓手,按照“打团伙、断通道、铲土壤”的工作思路,创新“边检+边管”联合办案模式,开展每日会商研判,实时掌握案情动态,及时研判处置;建立“由人到案、由案到人”的案件复盘机制,坚持深挖偷渡违法犯罪幕后全貌、组织骨干、偷渡路线、勾连渠道、涉案人员;深化跨省联动合作、国际执法合作,严查严打各类跨境违法犯罪活动,对不法分子形成强力震慑。
在西北前沿,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及各级移民管理机构依托党政军警兵民“六位一体”合力强边固防机制,对重点部位、通外山口要道等实施全天候巡逻,突出加强边境前沿夜间巡控力度,依托各边境警务站、护边员执勤房,在抵边道路隘口增设临时查缉点,通过固定查缉和流动查缉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提升发现打击能力。
在东南沿海,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海防支队,深入推进技防建设,依托现有“平安福州”视频监控平台,专门建立沿海监控探头专区,将沿海公安视频监控全部接入,实现资源集成,助力打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獴猎”专项行动。
“我们将以专项打击为引领,整合警力资源,织密打防管控网,健全立体化防控体系,推进非法出入境突出问题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维护口岸边境出入境安全有序,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国家移民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的认定
为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7号,以下简称《解释》)等有关规定,今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其中,“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的认定”如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
(1)组织他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掩盖非法出入境目的,骗取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核准出入境的;
(2)组织依法限定在我国边境地区停留、活动的人员,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进入我国非边境地区的。
对于前述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组织者前科情况、行为手段、组织人数和次数、违法所得数额及被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目的等情节,依法妥当处理。
·事前与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通谋,在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境前或者入境后,提供接驳、容留、藏匿等帮助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明知是偷越国(边)境人员,分段运送其前往国(边)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但是,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充分考虑行为人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所起作用等情节,依法妥当处理。
·《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条规定的“人数”,以实际组织、运送的人数计算;未到案人员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计算在内。
·明知他人实施骗取出境证件犯罪,提供虚假证明、邀请函件以及面签培训等帮助的,以骗取出境证件罪的共同犯罪论处;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
·事前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虚假证明、邀请函件以及面签培训等帮助,骗取入境签证等入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对于偷越国(边)境的次数,按照非法出境、入境的次数分别计算。但是,对于非法越境后及时返回,或者非法出境后又入境投案自首的,一般应当计算为一次。
·偷越国(边)境人员相互配合,共同偷越国(边)境的,属于《解释》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结伙”。偷越国(边)境人员在组织者、运送者安排下偶然同行的,不属于“结伙”。
在认定偷越国(边)境“结伙”的人数时,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不计算在内。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解释》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犯罪后为逃避刑事追究偷越国(边)境的;
(2)破坏边境物理隔离设施后,偷越国(边)境的;
(3)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开设赌场等犯罪为目的,偷越国(边)境的;
(4)曾因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实施偷越国(边)境犯罪,又实施妨害公务、袭警、妨害传染病防治等行为,并符合有关犯罪构成的,应当数罪并罚。
·徒步带领他人通过隐蔽路线逃避边防检查偷越国(边)境的,属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实施徒步带领行为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论处。
徒步带领偷越国(边)境的人数较少,行为人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动机、一贯表现、违法所得、实际作用等情节,认为对国(边)境管理秩序妨害程度明显较轻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多次实施运送行为”,累计运送人数一般应当接近1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