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25年5月作为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其主题为“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本期安防讲堂聚焦民法典颁布五周年,结合基层民警调处民事纠纷、化解家庭矛盾、处理侵权案件等实际案例,深入剖析民法典相关法条的适用场景,展现公安民警运用民法典解决实际问题的生动实践。
悬在城市上空的“隐形杀手”
(记者 曾芳洲 通讯员 程歆 彭佳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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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袋垃圾引发的“高空危机”
5月24日17时左右,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居民陈女士下班回到小区楼下。她刚把车停好,准备到一旁的快递柜取件时,只听见“啪”的一声,一个装满厨余垃圾的塑料袋从天而降,正好砸在陈女士爱车的后挡风玻璃上,整块玻璃当场碎裂。事发突然,所幸陈女士躲闪迅速,并未受伤。缓过神来后,陈女士选择报警。
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东市派出所民警接警后,仔细研判分析,很快锁定该楼17层住户张某。原来,当天张某在家中与朋友聚会,事后独自收拾卫生时,因醉酒不愿下楼丢垃圾,便随手将餐余垃圾从楼道的窗户扔了下去。张某的一次“偷懒”,却给陈女士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险些造成生命危险。目前,张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并对陈女士受损车辆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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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时便利害人害己
高空抛物是无声的“空中利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在本案中,张某的高空抛物行为对陈女士造成损害,作为直接行为人,张某需向陈女士承担赔偿责任。公安机关依据本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损毁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相关规定,对张某作出相应处置。张某图一时便利,最终害人害己。
民警支招▲▲▲
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张学锋(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东市派出所副所长):
高空抛物既有悖公德又违反法律,保障“头顶上的安全”需多方协同发力。一方面,公安、消防等部门需加强安全防范教育,通过典型案例剖析、法律后果解读等形式,向公众普及高空抛物行为的违法性及法律责任。对实施高空抛物的行为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形成警示。另一方面,居民日常需定期检查房屋设施,及时加固门窗、清理阳台花盆等易坠落物品,消除安全隐患。在途经高层建筑区域或遭遇大风等极端天气时,优先选择设有防护设施的内街道路通行;若发现高空抛物,应立即撤离危险区域,并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莫让“薪酬”变“心愁”
(记者 黄钧钧 通讯员 白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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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拖欠工资酿纠纷
2024年12月19日,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公安局积石镇派出所接到多名务工人员报警称,他们在当地某建筑工地辛苦劳作数月,然而施工方却拖欠工资,多次讨要均无果,无奈之下只能选择报警求助。
积石镇派出所接警后,迅速指派经验丰富的民警赶赴现场开展调解工作。民警抵达现场后,首先安抚双方情绪,深入了解纠纷的来龙去脉。在调解过程中,从情、理、法三个维度,向施工方释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引导务工人员通过合法途径理性维权。
经过民警多轮劝说与协调,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施工方当场向务工人员支付部分工资,缓解其燃眉之急,并就剩余工资的支付时间、方式等具体事项与务工人员协商一致,承诺在约定时间内结清全部款项。
此外,积石镇派出所持续跟进协议履行情况,最终共计13.1万元的拖欠工资全部按时足额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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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需承担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这为劳动者追讨劳动报酬提供了法律依据。用人单位或雇主应当充分尊重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及时发放工资,若因一时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应积极主动与劳动者协商工资发放问题,切勿采取消极拖延的处理方式。在本次纠纷中,公安机关从维护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多元调处,成功化解了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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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讨薪 依法维权
韩学良(青海省循化县公安局积石镇派出所所长):
劳动者在讨薪过程中,应当积极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欠条、考勤记录等证据材料,通过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等合法方式解决纠纷。同时,各地均设立了法律援助机构,为经济困难的劳动者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
业主反对停车收费暴力“维权”
(记者 袁灏 通讯员 许俊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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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因停车费与物业产生冲突
4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公安局长泰分局武安派出所接到某小区物业报警,称停车场道闸遭到业主破坏。
接警后,民警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理。经了解,半年前,该小区物业为提升服务质量,与小区业委会协商并获得其同意后,启动了环境改造计划。同时,为维持项目运营,物业决定收取少量停车费用。在计划启动后的几个月内,物业就改造方案及收费标准在小区公告栏进行了公示。然而,部分业主因未关注到公示内容,在小区施行停车收费后,以“停车不该收费”为由,与物业产生冲突,并导致停车场道闸被破坏。
了解情况后,办案民警将涉事业主带至物业办公室,并协调城管局工作人员及业委会代表到场参与调解。最终,涉事业主认识到自身错误,同意赔偿物业损失,双方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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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缺位加剧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本案中,虽然物业公司依法定程序取得业主同意,但在沟通协调方面存在不足,导致部分业主未能及时获取相关信息,进而引发矛盾。另一方面,部分业主法律意识淡薄,遇到问题未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采取过激行为破坏道闸,不仅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更破坏了小区的和谐氛围与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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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律意识 维护自身权益
李建煌(福建省漳州市公安局长泰分局武安派出所所长):
对于物业而言,在涉及小区共有部分经营事项,务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操作,确保表决、公示等环节合法合规。同时,要留存好相关书面材料、会议记录等证据,这些将成为合法性的基础。对于业主来说,当对物业的某些管理行为存在异议时,可以先通过业主委员会或向住建部门等相关部门反映,请求相关部门介入处理。任何人在遇到维权问题时,都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在直播间“豪掷”5万余元
(记者 苏婕 通讯员 伍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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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女孩打赏主播5万余元
2024年6月6日上午,心急如焚的胡大爷来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报警。胡大爷称,其13岁的孙女小丽偷拿奶奶的手机,冒用身份在某视频平台上打赏主播,花掉了家里5万余元血汗钱,请求警方帮助追回。
警方迅速开展挽损工作,与视频平台多次沟通协商,及时申请了申诉退款,提交了小丽及其监护人的户籍信息、身份证、交易信息照片等退款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经过20天的不懈努力,视频平台依据相关规定,于2024年6月26日将小丽打赏主播的费用一次性全额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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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监护与平台监管均存在漏洞
近年来,未成年人网络高额消费事件频发。本案中,小丽的认知能力和智力尚未发展成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的规定,小丽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单次大额打赏行为已超出其认知能力范围,依法需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有效。值得关注的是,小丽的父母长期不在身边,爷爷奶奶对孙女使用手机进行直播打赏的行为毫不知情,等到发现时,损失已造成。此外,涉事平台未严格落实未成年人身份核验机制,缺乏实时预警,客观上加剧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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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技术+教育”双重防火墙
孙耀荣(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案件中队中队长):
为避免未成年人非理性网络消费,家长要主动承担责任,保管好支付密码,关闭免密支付功能,开启手机“儿童模式”,防止孩子轻易接触大额资金;平时多结合真实案例和家庭消费情况,引导孩子理性看待网络消费。如果孩子已经出现非理性消费,家长要及时保存交易截图、充值记录等凭证,通过平台申诉渠道上传证明材料申请退款。
温情调解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记者 张天龙 通讯员 张盛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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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冲突引发赡养纠纷
今年1月,山西省阳城县东冶镇年逾八旬的李大爷突发疾病,半身不遂卧病在床。李大爷早年丧偶,他的两个儿子协商后决定采取轮流照料的方式赡养李大爷。轮到二儿子小李家时,起初一家人相处还算融洽,然而随着照顾老人的压力与日俱增,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的摩擦越来越多。2月中旬的一天,小李在准备餐食时出现疏忽,引发李大爷不满。面对父亲的指责,积压多日委屈的小李出言顶撞,父子二人爆发激烈冲突。
阳城县公安局东冶派出所民警接警赶到后,耐心安抚双方情绪,分别与父子二人沟通交流。李大爷哭诉自己被当成累赘,不仅住院费用儿子不想出钱,平日里还常遭受言语暴力,因此坚决拒绝小李继续照顾,要求儿子支付赡养费以便雇人照料自己。小李觉得十分委屈,称自己既要挣钱养家,又要照顾父亲,精力实在有限,将父亲接到家中已经尽到了义务,不愿再额外支付费用。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
此后,民警联合律师、村干部等多次上门调解,劝说双方互相包容,又依据民法典详细讲解赡养义务,同时还详细说明不履行赡养义务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经过近3个月的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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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是传统美德更是义务
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传承千年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小李不仅应当在生活上对父亲进行悉心照料,还负有经济供养和给予精神慰藉的责任。李大爷索要赡养费的诉求合理合法,这里的赡养费涵盖日常生活费用、医疗费用等必要开支。倘若小李拒不支付,李大爷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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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位思考开展沟通交流
李阳光(山西省阳城县公安局东冶派出所指导员):
当家庭内部因为赡养问题产生矛盾时,各成员应当换位思考,以理性、平和的态度开展沟通交流,切忌采取情绪化行为导致矛盾升级,而应主动寻求社区调解组织、司法机关等力量介入协助,或者通过法律途径妥善解决,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与家庭和睦。
家门口安装摄像头 引发邻里纠纷
(记者 胡媛媛 通讯员 朱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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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像头风波升级为“门对门”博弈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居民张先生与邻居赵先生因噪音等问题产生矛盾,问题始终未能解决。今年1月20日,赵先生的妻子拨打110报警,称张先生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侵犯其隐私,导致邻里矛盾进一步激化。
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西街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经调查得知,张先生一家对赵先生一家长期不关分户门、产生噪音的问题不满,而赵先生坚称张先生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侵犯了自家隐私。
民警联合社区、物业工作人员共同调解,张先生同意将摄像头偏移15度,使监控画面完全避开赵先生家大门。同时,赵先生一家也认识到自身问题,在张先生的帮助下,安装了社区工作人员带来的降噪门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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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为权利行使划出“红线”
在这起纠纷中,涉及多个相关法条的适用。首先,关于楼道分户门噪音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赵先生一家长期不关分户门产生噪音,影响到张先生一家的正常生活,违背了这一原则。其次,对于张先生安装摄像头是否侵犯赵先生家隐私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三十三条也有明确规定。如果张先生家的摄像头拍摄范围涉及赵先生家的屋内私密空间,或对其正常生活造成干扰,那么张先生的行为就可能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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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纠纷毁了邻里情
赵吉军(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法制大队大队长):
首先,要主动学习法律,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才能在日常生活中自觉规范自身行为,避免因不懂法而引发纠纷。其次,在遇到问题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心平气和地沟通,寻求共同认可的解决方案。最后,要学会依法维权,可以向物业、社区等相关部门反映,或请求公安机关调解,切勿采取过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