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警察网讯 为进一步维护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持续开展出租房屋安全检查,查处多起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维护辖区的安全稳定。同时,昌平警方持续开展出租房屋自主申报宣传,督促房屋出租人通过“安居通”自主申报承租人信息,共同筑牢全区平安基石。
近日,沙河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沙河镇志高公寓一出租房检查时,发现该房屋出租人张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予以行政罚款处罚。
近日,天通苑南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清水园小区一出租房检查时,发现该房屋出租人史某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公安机关依法对史某某予以行政罚款处罚。
近日,龙园派出所民警在辖区龙泽园街道龙跃苑一区一出租房检查时,发现该房屋出租人杜某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公安机关依法对杜某某予以行政罚款处罚。
根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办理出租登记,填报租赁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信息等内容;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警方提示:“租房必登记”是一道“安心符”。为了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广大房屋出租人、中介等责任主体要主动承担责任,通过“安居通”自主申报小程序登记承租人员信息;承租人也要积极向房东报备,自觉申报。让我们共同助力,携手营造一个“人安居、房安全”的居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