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介不如实登记信息 通州警方开出“反恐罚单”
近日,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中仓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宾馆旅店、出租房屋开展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出租屋内实际居住人员与签订合同的承租人身份信息不符,存在不实名登记情况。
经调查,该房屋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明知出租房屋要进行实名登记的情况下,为尽快将房屋出租获取个人利益,协助实际承租者利用其朋友的身份信息办理承租手续。同时,该中介公司在授权员工履行公司职权的过程中未落实监管责任,存在监管漏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相关规定,通州警方对该房屋中介公司以及该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一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房屋出租人违规出租短租住房被处罚
近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看丹派出所在辖区西四环南路一出租房内查获违法人员。经查,出租人孙某在不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情况下,违规出租短租住房,也未落实入住前当面核对住宿人员身份和向公安机关申报信息等责任,造成该出租房屋出现严重治安隐患。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孙某停止出租,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出租短租住房,其他城镇地区出租短租住房的,应当符合本市相关管理规范和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无相关约定的,应当取得本栋楼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出租人应当与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反规定出租短租住房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对个人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被处罚
近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开展辖区出租房屋检查,发现房东王某在出租房屋过程中,未按规定时间申报承租人及其他居住人信息、未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等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违法问题,造成出租房屋出现严重治安隐患。经公安机关查证,丰台公安分局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对房屋出租人王某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