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以遮挡阳光为由,私自砍伐他人树木
“警察同志,你们可要为我做主啊!”近日,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县公安局扎巴派出所大坊区社区警务队接到辖区群众马某报警称,同村村民韩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以遮挡承包地阳光为由,私自砍伐其种植在承包地沿边的12棵柏杨树,两人因此发生纠纷。经村两委调解未果,马某报警求助,希望通过派出所获得应有的赔偿。
了解事情原委后,民警秉持“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原则,通过教育引导、柔性化解的方式消除双方对立情绪,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推动双方自愿和解。最终,在民警及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联合调解下,马某与韩某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韩某向马某支付赔偿款,马某自愿不再追究韩某的任何责任。
事件分析:擅自砍伐他人树木,属于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农村居民在屋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的规定,马某种植的林木应认定归其所有。即便马某的树木可能影响韩某承包地的采光,韩某也应在征得马某同意并依法办理采伐许可的前提下,进行合理修剪或砍伐,同时对马某作出适当补偿。
但在本次事件中,韩某未征得马某同意,擅自砍伐属于马某所有的部分树木,其行为已侵害了马某的合法财产权益。
民警支招:擅自砍伐不可取,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马琛(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县公安局扎巴派出所所长):
该起案件是典型的侵权案件。马某种植的树木属于其个人财产,韩某擅自砍伐的行为侵犯了马某的财产所有权。即便树木影响采光,韩某也应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随意修剪或砍伐他人树木,属于擅自处置他人财产的行为,侵权者理应照价赔偿。
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遇到此类情况时,务必通过私下协商、报请当地村委会协调等合法方式处理,切勿盲目处置他人财产。否则不仅会影响邻里关系,还可能导致矛盾升级,情节严重者更可能面临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