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5年来,支撑、保障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赋能、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功能,彰显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厚重底蕴和价值禀赋。
民法典以宪法为准据,维护宪法权威。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民法典反映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牢牢把握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宪立法的遵循,确保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实现,是宪法原则、精神的有效实施和具体规范。同时,民法典集中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社会性、阶级性、人民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利益至上,代表和体现人民意志,确认、维护、保障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民法典从理论体系高度把握中国式现代化丰富内涵。在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转化的新时代,回应人民诉求,反映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充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构成民法典实施的根本底色,也是出发点和落脚点。
民法典的实施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很多规定同有关国家机关直接相关,直接涉及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实施民法典,必然要求积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登记备案等活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严肃处理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和人员。实施民法典,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创新行政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必须进一步完善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等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善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激发各类民事主体、市场主体活力。
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集中体现了法治社会建设和社会共治的有机统一。民法典不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民事法治建设的巨大成果,也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重大成果;是中国民法现代化的标志,也是社会建设、社会工作、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标志。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引导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实施民法典,就是要引导涵养法治,促进社会和谐有序,推动共建共治共享,带动构建法治化现代化的共治格局。实施民法典,对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治理体系和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将起到重要支撑和保障作用。民法典是授权性、任意性、强制性、禁止性规范的综合体现,既构建了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也是完整的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体系;是人民权利之法,也是公民义务之法,其运行实施效果取决于权利的正确行使和义务的自治履行,推动民事主体知法守法用法依法,形成自主、自治、自律的普遍性民事法治生态,实现治理成本最小化、治理效果最大化。民法典是融入社会生活、民事活动、经济活动、市场活动的动态秩序规范,其效果在于实现法律条文的社会化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深入实施民法典,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夯实依法治国群众基础,是国家治理、社会治理法治化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必要路径,必须增强主体的自我约束和自治、自主、自律能量,将民事主体的自治融通延伸到社区自治、单位自治等各方面,彰显民法典的法治社会动能。
民法典集中体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律要求。民法典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具体规范和反映,对巩固国家经济命脉、保障国计民生、实现法治经济和市场治理有着独特效能。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这是实施民法典的时代使命和现实责任,其基本要求就是,旗帜鲜明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民事主体是经济主体、市场主体的民法称谓和界定;物权作为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的典型法权结构,是社会和经济体系中要素资源财产取得、归属、占有、利用、收益、处分的法定规范表达,充分体现了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等多元所有权结构和各类主体产权制度的确认与保护;合同是经济关系、财产关系、市场关系动态运行的“法锁”规制和交易异动的安全保障;继承作为经济关系、财产关系必然并普遍发生的特殊移转和主体归位,对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多种分配及增进财富效用、辅助社会保障有重要支撑作用;侵权责任构建保护和救济民事权益的民事责任体系,形式上保护所有权和各类物权,保障契约自由、促进公平竞争、增进交易安全,实质上则是维护市场秩序,塑造公平、公正、安全稳定的市场环境,维护和保障国家经济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以法治为基础、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受法治规制调整,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平等、自愿、公平等是贯穿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化的建构目标。
民法典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色,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民法典贯彻这一基本要求,亮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目的,奠定了民法典的根本性价值引领和文化自信。实施民法典必须遵循这一价值导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规范和执法司法中、融入民事活动各领域、融入市场经济关系中、融入社会生活各方面,并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诚信自觉和行为习惯。民法总则态度鲜明地确立平等、自愿、公平等基本原则;婚姻家庭编明确倡导“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这些原则是法律融入道德、道德融入法律的典型表现,是民法典法治与德治结合的鲜活写照。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民事行为、调节民事关系、维护民事和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有其地位和功能;民法精神的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民法规范约束;民事法治和民事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实施民法典,要融合法治与德治,兼顾主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把社会实践中广泛使用、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伦理、公序良俗转化为法律适用规范,引导民事主体民事活动承载道德理念和崇德向善的鲜明道德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良法善治的目标。
民法典坚持“两个结合”,深度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要求继承、守正、创新,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成果和制度自信,展示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特色,也为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进步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