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全国已办理7600余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中新网11月25日电 生态环境部25日召开1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在会上介绍,截至本月底,全国各地共办理了7600余件生态环境赔偿案件,涉及的赔偿金额超过90亿元。 别涛介绍,“十三五”以来,生态环境部坚持突出生态环境法规与标准工作的政治属性,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共同发力,推动生态环境法规与标准体系建设取得显著进展,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生态环境立法工作力度之大,成果之丰硕前所未有。《环境保护法》、《长江保护法》等13部法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17部行政法规,在“十三五”以来完成了制修订。目前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为主要执法部门的生态环境法律有15件,占现行有效的法律总数近1/20。生态环境行政法规,到本月为止是32件。此外,还有与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党内法规文件,主要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制度性文件,有40余件。生态环境部制定的部门规章84件。可以得出一个判断,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形成,生态环境各主要领域已经基本实现有法可依。 此外还有地方性的生态环境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的环境标准,有数百上千之多。中国批准和参加的国际环境条约,包括双边的和多边的条约,有40多件。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颁布了大量的有关生态环境的司法解释,比如关于环境犯罪的、环境公益诉讼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的等,不完整的统计也应该在20件以上。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有很多有关生态环境的规定,也是国家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例如,宪法关于生态文明的规定,《民法典》中关于生态环境的专章规定,《刑法》关于惩治生态环境污染犯罪的规定等。这些都是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二是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取得重大成效。“十三五”期间,原环境保护部和生态环境部制修订、发布了673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五年期间的增长幅度之快,为过去历次五年规划期之最。现行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总数已经达到了2202项,其中强制性标准201项,强制性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强制性标准带有技术性法规的属性,所以某种意义上也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修订发布了《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进一步完善了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制度的顶层设计,明晰了今后生态环境标准制定和实施的工作方向。 第三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全面开展。案例实践取得了积极进展,截至本月底,全国各地共办理了7600余件生态环境赔偿案件,涉及的赔偿金额超过90亿元,推动治理和修复了一批受损的生态环境,包括社会关注的的祁连山青海境内木里煤矿的生态破坏案件,正在按照国家规定有序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中。 民法典、长江保护法等五部法律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规定以及13个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办法,19个省级的地方性环保法规都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第四是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挥了重要的引领作用。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责任追究办法等一批党内生态环保法规相继制修订,发展迅速,是法律体系中非常活跃的,特别值得关注的现象,不仅推动压实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保的政治责任,而且有力促进了国家生态环境法治的建设。 第五是依法治污有章可循。最近这几年中央提出治污,科学精准依法治污,党中央先后印发了关于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法治文化、法治社会等全面依法治国的系列文件,生态环境部结合部门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最近印发了《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依法行政,持续强化依法治污的指导意见》,这是生态环保系统推进依法治污的综合性的文件。 别涛表示,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按照“十四五”国家生态环保工作整体的规划和部署,组织全国生态环保系统全面强化生态环保的法规与工作,为实现协同增效,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利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