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取证有法可依了
赵兴向群众宣讲安全防范知识。李磊 摄
随着公安执法规范化与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作为基层刑侦民警,我深切感受到,执法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备,每一项执法活动都有章可循。
2014年7月,我负责侦办一起猥亵儿童案件。受害人遭受侵害时曾向奶奶发送了一些微信消息,但受制于技术手段,我们只能将手机作为证据提供给检察院和法院。结合一系列相关间接证据,经综合评判,最终侵害者以“零口供”被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
办理这起案件时,我们虽然具备一些提取电子数据的证据意识,但当时尚无系统化的提取规范,也无任何电子取证设备,只能凭借办案经验尽可能地呈现证据。这样的做法存在因原始数据载体损坏等原因造成证据灭失的风险,甚至可能因执法人员操作不当破坏数据的原始性,从而影响整个案件的审判。
此后短短数年,公检法机关逐步出台相关电子数据取证的法律法规,越来越重视对电子数据证据的提取及固定。基层刑侦民警不再单纯地停留在拍照固定证据层面,更加注重证据的原始性、客观性。借助越来越多的取证设备,我们能够固定更多电子证据。我们公安局也频繁组织基层办案民警前往相关院校学习,还将专家请进来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民警在办理案件时更加重视通过相关电子数据存储设备取证,基层公安机关也建立起电子物证取证室,所有取证人员均持证上岗。在案件侦办中,基层民警通过摄影、摄像、远程勘验等一系列规范性操作流程取证,有效防止了瑕疵证据、非法证据的产生。
十年来,广大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理案件,坚持全面及时收集证据,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讲述:赵兴(甘肃省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
整理:中国警察网记者 闫振宙 通讯员 刘胜男